第 11 章破產:它是什麼以及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已發表: 2022-03-11

在經濟困難時期,了解破產變得尤為重要。 陷入困境的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員可能會因為其負面含義而猶豫考慮破產:損害聲譽、信用和自我形象。 因此,他們在與供應商、客戶、貸方和員工溝通時可能過於樂觀,避免提及破產。 然而,流動性減少、短期到期和潛在的違約行為可能意味著第 11 章的重組比更糟糕的命運更可取:第 7 章的清算。

第 11 章的重組為陷入困境的公司提供了許多好處,包括從不可持續的債務水平中急需的救濟、解除繁重合同的能力以及製定計劃的喘息空間。 一旦債務人與其債權人就重組計劃達成協議,企業將獲得新的資產負債表,並與當前的運營現實保持一致。

了解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隱藏議程和轉變動機至關重要,如果您將來遇到破產,無論您是領導陷入困境的公司的管理團隊的一員,還是因公司進入破產而未付發票的供應商,或者尋求機會主義交易的投資者。

第11章:進入簡單,退出複雜

在破產中,有兩個群體需要考慮:債務人及其債權人。 申請破產的公司被稱為“債務人”,任何對該債務人有債權的實體或個人被稱為“債權人”。 對於擁有多家子公司的公司,每個法人實體都必須提交單獨的破產申請,從而形成一組破產案件的債務人,這些案件通常由破產法院共同管理。 但是,每個債務人的債權人組是分開處理的。

債務人通過向破產法院提交破產申請開始破產案件,破產法院是一個專門的聯邦法院,每年處理大量的消費者和企業破產案。 在遵循其章程中的正式程序(例如,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投票)採取這一非同尋常的步驟後,公司可以通過填寫一份簡短的表格並支付相對較少的費用進入破產程序。 破產,意味著總負債大於總資產(或通常不支付到期債務),不是必需的。

請願日期很重要。 破產程序側重於申請前債權人,即在破產申請日期之前產生的債務、債權和其他負債的持有人。 除極少數例外情況外,禁止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之外向任何申請前債權人付款。 另一方面,申請後債權人受到特殊保護,以鼓勵客戶和供應商在破產期間繼續與債務人開展業務。

重組目標

在美國,債務人受到的待遇比法律規定清算優先於重組的國家更為有利。 《破產法》結構中固有的理念是重組比清算更有利,因為它保留了創造就業機會、提供有價值的商品和服務、納稅和造福社區的企業。 通過根據第 11 章進行重組,債務人獲得了第二次機會,而債權人則獲得了比清算更高的回收率。

第 11 章重組的總體目標是:

  1. 為債務人提供新的起點,解除債務人的預債
  2. 給予所有債權人公平公正的分配
  3. 騰出喘息的空間來製定重組計劃
  4. 將涉及債務人的所有爭議集中到一個法庭
  5. 授權債務人解開不經濟的商業安排
  6. 給予債權人比清算時更多的追償

第 11 章重組的目標

保護債務人的財產

在呈請日,債務人的所有資產成為該債務人財產的一部分。 佔有無關緊要,資產可能在任何地方,包括債權人佔有。 《破產法》包含多項規定,以保護債務人的財產價值。

請願時間表

請願時間表

顧名思義,自動中止在請願日期自動出現。 自動中止保護債務人免受債權人在申請後期間的催收工作。 這是債務人申請破產的主要原因之一。 為了避免債權人之間的混戰,防止偏袒,並允許公平地解決糾紛,自動中止禁止債務人向任何債權人支付優先債權、債務或負債。 在許多情況下,在債務人擺脫破產之前,不會支付這種預付債務。

破產法院非常嚴肅地對待故意違反自動中止的行為。 故意不是指債權人是否知道其行為違反了自動中止; 相反,故意意味著債權人故意採取行動,這意味著行動本身並非偶然。 尤其是,債權人應注意不要實施抵銷——用欠該客戶的金額(例如,退款)來抵銷該客戶的債務——以避免無意中違反自動中止條款。 一般來說,最好是向破產法院請求許可,而不是稍後尋求寬恕。

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正式請求破產法院“解除”對特定資產的自動中止,以便債權人可以採取行動。 例如,如果特定資產(例如未使用的設備或剩餘土地)對債務人的重組不是必需的,《破產法》允許取消自動中止。

《破產法》保護債務人財產的另一種方式是通過可撤銷的優先權。 雖然自動中止為債務人遺產中的資產提供了申請後保護,但可撤銷的優惠針對的是申請前轉移。 破產法院可能會因債務人無力償債時產生的先前債務而使向債權人的財產的預先轉讓無效,從而使債權人能夠獲得比破產案件中更多的收益。 在申請日期之前的 90 天內(內部人為一年),可推翻的破產推定。 因此,通常會審查在申請日期前 90 天內發生的所有交易,以確保某些債權人沒有受到損害所有其他債權人的優惠或優惠待遇。

債務人必須提起優先權訴訟,並承擔證明向債權人的優先轉讓符合可撤銷優先權的定義的舉證責任。 然後,債權人承擔證明其抗辯要素(如果有)的責任。 關鍵防禦包括:同期交換、新價值例外和普通業務過程。 一般來說,債權人在面臨優先訴訟時應諮詢合格的破產律師。

重組過程

在整個第 11 章重組過程中,債務人繼續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運營。 正常業務過程之外的任何活動,例如出售整個公司或籌集申請後融資,都需要破產法院的批准。

債務人利用其喘息的空間來扭轉其運營、重組其資產負債表並嘗試恢復償付能力。 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將獲得向債權人提出重組計劃的專屬期限,債權人隨後將獲得對債務人計劃進行投票的機會。 如果債權人投票接受該計劃,則該計劃將提交破產法院確認。 計劃確認允許破產法院驗證該計劃是否滿足《破產法》和其他適用法律的要求。 雖然破產法院沒有提出該計劃或規定其內容,但即使債權人以壓倒性多數投票批准該計劃,破產法院也可以拒絕確認。 如果債權人投票否決該計劃或破產法院拒絕確認,債務人必須重新開始。

雖然《破產法》允許破產法院延長債務人提出計劃和徵求投票的專屬期限,但 2005 年《破產法》修正案規定的最長期限為 18 個月(包括徵求投票在內的 20 個月)。 一旦債務人失去了提出計劃和徵求投票的專屬期限,那麼任何債權人都可以提出計劃,這可能導致多個計劃被徵求投票。 由於多個計劃通常會造成混亂並延長破產程序,因此債務人及其債權人有強烈的動機在債務人失去排他性之前達成協議。

重組步驟

重組步驟

雖然破產案件中有各種各樣的動議、反對、通知、申請、宣誓書、命令和其他文件,但第 11 章如何將陷入困境的公司轉變為重組公司的大致概述如下:

  1. 為債務人聘請律師和顧問
  2. 敲定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投票宣布破產
  3.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
  4. 破產法院開庭審理破產案件
  5. 債務人提交首日動議並在破產法院舉行首日聽證會
  6. 美國受託人任命無擔保債權人官方委員會
  7. 為無擔保債權人官方委員會聘請律師和顧問
  8. 承擔或拒絕債務人執行的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約
  9. 債權人在索賠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索賠證明
  10. 提交披露聲明
  11. 提交重組計劃
  12. 債權人對重組方案的表決
    a) 選票按班級製表。
    b) 獲得全額追償的債權人被視為接受,而未獲得追償的債權人被視為拒絕。
    c) 要通過,該計劃需要2/3 的金額和1/2 的班級人數。
    d) 重複投票直到達成協議。
  13. 破產法院對重整計劃的確認
  14. 企業作為重組公司退出第 11 章
  15. 債務人提出可撤銷的優先權要求
  16. 解決可撤銷的偏好、欺詐性轉移、申請前訴訟、拒絕損害賠償和其他有爭議的索賠
  17. 根據重整計劃將破產財產財產分配給債權人
  18. 破產法院結束破產案件

索賠的優先權與追償率相關

為了追求向債權人提供公平和公平分配的目標,《破產法》通過將處境相似的債權人分類,然後對這些類別進行優先排序,確定了債權人的優先償付順序。 即使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從未破產,其債權人在破產之外的行為也常常受到他們對這種優先償付的預期的嚴重影響。 因此,場外鍛煉經常發生在破產的陰影下。

索賠的優先權

索賠的優先權

《破產法》規定首先支付債務人佔有 (DIP) 貸款,這是一種特殊的申請後融資,通常享有高於其他債權的超級優先地位。 通常,DIP 貸款由第一留置權擔保貸方提供資金,因為他們經常希望在破產過程中保持其控制地位,但有時,新投資者會參與其中。 在債務等級上,具有超優先地位的 DIP 貸方必須在第一留置權債權人獲得任何追償之前全額償還。 然後,先支付擔保債權,然後支付無擔保債權,最後支付股權。 在沒有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優先級較低的債權人通常要等到他們之前的債權人全額償付後才能得到償付。 這被稱為絕對優先規則。 各個級別之間可能存在細分,例如第一留置權和第二留置權擔保債務、無擔保債務部分或優先股和普通股。 這種支付優先級通常被稱為“瀑布”,其中可分配現金首先填充最高優先級的桶,直到相應的債權人收到 100% 的追償,然後是下一個桶,依此類推,直到可分配的現金用完。

另一個需要理解的重要概念是支點安全性。 這是在重組過程中最有可能轉化為股權的一類債權。 在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時,獲得全額追償的債權人被視為接受,未獲得追償的債權人被視為拒絕。 因此,獲得部分追償的索賠類別——支點擔保——往往是計劃批准的真正決策者。 持有支點證券的債權人部分處於價內,部分處於價外,因此他們的追償可能涉及破產後重組公司的股權。 支點安全可能會隨著時間而改變,特別是在受波動大宗商品影響的周期性行業和企業中。

如果您的客戶宣布破產,您可以做什麼

不同類型的無擔保債權人

供應商只是一般無擔保類別中的一種無擔保債權人。 在一個大型破產案件中,同一個桶中可能有成千上萬的其他無擔保債權人。 由於一般而言,所有無擔保債權人的優先債權必須獲得相同的回收率,因此供應商監控影響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發展可能會有所幫助。 例如,無擔保債券的交易價格可能表明所有無擔保債權人(包括供應商)的回收率。

無擔保債權人的類型

無擔保債權人的類型

有許多類型的無擔保債權人,其中可能包括:

  • 已向債務人提供未開票的預申請服務的公用事業公司
  • 在預申請期內向債務人發貨或提供服務後等待付款的供應商
  • 簽訂申請前租約但在申請後期間被債務人拒絕並因此造成損害的房東
  • 原告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立功
  • 持有債券、債券、次級票據和其他類型無擔保證券的投資者
  • 與債務人進行掉期、期貨或其他交易的對手方,截至申請日尚未結算且處於價內
  • 政府應繳未付、預付、非優先稅
  • 到期未付的員工,預付工資和福利
  • 退休人員從養老金中欠款

供應商最佳實踐

債權人必須注意在申請後期間騷擾客戶支付申請前金額,因為他們可能因違反自動中止而承擔責任。 如果債權人進行“自助”,可能會產生嚴重後果,其中可能包括破產法院因違反自動中止而施加的處罰。

如果客戶破產,供應商可以考慮通過將其出售給債權交易商來將其破產債權貨幣化。 雖然這只能確保部分恢復,但它將使供應商能夠更快地獲得現金,並避免參與破產程序的時間和費用。

如果客戶破產,供應商的其他最佳做法包括:

  • 在債務人通知清單上驗證您的聯繫信息是否正確
  • 閱讀首日聲明了解破產案的相關背景
  • 使用PACER監控破產案件的公共信息
  • 在索賠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索賠證明
  • 審查您報告的索賠的債務人時間表的準確性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供應商應審查債務人的披露聲明,該聲明旨在為所有債權人提供足夠的信息,以評估其債權的處理方式,了解公司的情況在申請前和申請後,並就如何就如何投票做出明智的決定。債務人提出的重整計劃。

當客戶破產時,向合格的破產專業人士尋求建議非常重要。 周轉專業人士可以幫助您了解您的立場和整體情況,以幫助您最好地駕馭破產程序,例如:

  • 在申請日期後 90 天內收集證據,為無力償債客戶付款的潛在可撤銷優惠訴訟辯護
  • 在申請日期後 20 天內評估賒銷給客戶的某些商品的回收要求
  • 尋求批准相互債務和債權的抵消
  • 倡導關鍵供應商地位
  • 將您的索賠出售給索賠交易商
  • 評估對您的索賠的處理
  • 決定如何對重組計劃進行投票

領先一步:關鍵供應商狀態

一家公司通常有某些對其運營至關重要的供應商。 在申請破產保護前的幾個月裡,陷入困境的公司的供應商可能會隨著傳統支付模式的變化而意識到公司的困境。 可疑的供應商可能會開始限制供應和服務,直到公司補繳款項。 在嚴峻的情況下,關鍵供應商甚至會完全切斷公司,加劇其困境。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會嘗試轉向願意提供更優惠付款條件的其他供應商。 然而,有時沒有替代品。 在破產案中,沒有替代品的重要供應商被稱為關鍵供應商

關鍵供應商在談判恢復其申請前索賠方面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因為它可以簡單地拒絕提供公司迫切需要繼續運營的額外供應和服務。 但是,舉證責任很高:債務人必須對供應商有基本需求,並且不能有任何可接受的替代供應商。

尋求關鍵供應商身份對無擔保債權人非常有利,因為破產法院可以批准在重組計劃之外支付其申請前債權。 與其在破產案件結束時等待部分追償,關鍵供應商可以在案件開始時為其未支付的預申請發票獲得全部追償。 如果沒有破產法院的批准,自動中止將禁止債務人向其關鍵供應商付款。

無擔保債權人官方委員會

供應商還應評估在無擔保債權人官方委員會 (UCC) 任職是否有益。 UCC 通常被稱為破產程序的“看門狗”,它可以在特定案件的進程中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 UCC 代表各種各樣的無擔保債權人,是確定債務人破產案件方向和成功的關鍵驅動力。 美國受託人從債務人的前 20 名最大債權人中任命各種各樣的志願者在 UCC 任職。

債務人支付律師和顧問為 UCC 提供建議的費用。 雖然個人無擔保債權人有權在破產法庭上進行審理,但他們必須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用。 《破產法》授權創建 UCC,以承認成百上千的無擔保債權人單獨對債務人的動議提出反對意見、在聽證會上出庭並就重組計劃進行談判將是笨拙且成本高昂的。

取而代之的是,UCC 代表所有無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及其擔保貸方協商制定重組計劃以退出第 11 章。儘管 UCC 可能會建議無擔保債權人投票批准或拒絕債務人提議的計劃,但每個無擔保債權人債權人就投票作出自己的獨立決定。

供應商自願 UCC 服務的優缺點

優點缺點
集體表達意見比單獨表達更好做出重要的時間承諾
影響債務人和破產法院的決定作為整個無擔保債權人的受託人
由債務人償還費用維護信息的機密性
訪問機密信息並及時了解案件進展受到索賠交易的限制
與涉及同一行業的其他債權人建立聯繫從日常操作中分心
重組後可能加強與債務人的關係重整後可能損害與債務人的關係

陷入困境的併購:從破產中收購一家公司

破產通常為合格的投標人提供了一個機會,他們可以獲得現金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優質資產。 在考慮進行不良購買之前,精明的投資者必須確定不良購買是否主要是由行業、公司或管理層引起的。 最好在評估潛在的周轉解決方案之前了解根本問題。 如果潛在買家認為可以挽救債務人陷入困境的運營,那麼重要的是要承認周轉工作所涉及的時間、流動性和風險。 便宜的價格可能不是便宜貨,而是可能反映出“抓住落刀”的風險。

出售債務人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可能是根據重組計劃成為獨立公司的一個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尤其是在債務人及其債權人陷入僵局或公司無法保持獨立的情況下。 第 363 條是《破產法》的一部分,它為債務人出售其業務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提供了一種方式。 根據《破產法》,只有債務人可以提出所謂的“ 363 出售”。 在 363 出售中,資產通常是免費出售的,沒有任何負債、債權和債務,而且通常只有現金出價。 所有銷售都是最終的,具有有限的陳述、保證和託管。 沒有退款。 363出售的目標是為所出售的資產獲得最高和最好的報價,以便債權人能夠獲得公平公正的追償。

歸根結底,不良併購是一個複雜的話題,值得在以後的文章中更詳細地探討。

協作過程驅動價值

通過合作,各方可以提高重組中的整體價值,從而使債務人重新開始,債權人獲得比清算更大的追償。 破產應該是一個旨在建立共識的協作過程。 然而,重建信任和信譽以就退出戰略達成一致可能具有挑戰性。 在不確定性和波動性的情況下,將破產視為零和遊戲的疲憊的各方可能會挫敗這一過程並破壞每個人的價值。

重組專家在中斷期間提供清晰的信息。 通過從多個角度了解破產過程,重組專家幫助引導多方談判以取得成功。 重組專家充當財務、法律和運營問題之間的可靠橋樑,以改善效率低下、加強財務報告、加強內部控制、解決流動性障礙並在整個周轉過程中提供指導。 先前案例的經驗使重組專家能夠預測問題、預測結果並避免常見的陷阱。 通過制定創新策略和解決糾紛,重組專家提高了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價值。